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114号
原告:加帕尔·**,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水务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污水处理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保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沙依巴克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靖,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姚江**,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歌风路6。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总经理。
原告加帕尔·**与被告*****水务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姚江**、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帕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加帕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53.78元,本院减半收取2,726.89元,由原告加帕尔·**负担(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尔哈巴·多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