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4415号
原告:新疆**瑞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9号德锦永盛综合楼1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谭彩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川,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春,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洛,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瑞安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瑞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瑞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