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其元,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塔路93号雅玛里克山污水处理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保安,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靖,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歌风路6#。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136.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玲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