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41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28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辅助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
2、2023年7月5日、8月5日,本院立案后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23年8月12日执行人员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该称,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截止2023年8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44791.5元,尚有344791.5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