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保1082号申请执行人:***,女性,1976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常州路253号37户。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0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0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