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201执46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哈密市伊州区沁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沁城乡。
法定代表人:祖某某,职务:乡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沁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671232.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费291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71232.6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4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