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627号
申请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859号D-2单元3-G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1332134W。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苏州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国源公司价值196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源公司(含国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国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