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15号
申请人:***,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1332134W,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