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与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建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财保10号
申请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郭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
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彩虹路5东北方向70米。
法定代表人:周松林。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与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