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06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906号
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车站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丛丽,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林。
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娇妮
书 记 员  吴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