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6154号
原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亮,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引江路28号。
负责人:栾兆茜,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冰,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勇,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方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纬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济华,该分行行长。
原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武芙蓉
人民陪审员 芦 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