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财保49号
申请人:**余,男,1972年12月16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林。
申请人**余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秀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