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林涂料厂、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00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阳光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300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