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982号之一
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C3YW7C。
法定代表人:韩琴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金谛商贸城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77686J。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23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9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00元,由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