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982号
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C3YW7C。
法定代表人:韩琴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金谛商贸城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77686J。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622300元予以冻结。原告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泗县泷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6223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