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6465号
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金谛商贸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77686J。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98476X。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341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34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