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6465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金谛商贸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77686J。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98476X。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海,该公司资源采购中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341万元予以冻结。现在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上述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万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