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77686J,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花,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壮玲芳,女,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壮玲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壮玲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共同返还垫付款4840323.12元并承担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1年2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30.28元,该款已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汽车、被执行人壮玲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汽车,本院对上述车辆均进行了查封,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3月1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壮玲芳名下坐落于常州市××区湖塘镇××、××室、××区湖塘镇××甲单元××室均有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有抵押,且均被另案多次进行了查封,本案也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1年4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疫情期间暂不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8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虞 韵
审判员 沙军荣
审判员 张 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