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1674号
申请人:饶家中,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77686J,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金谛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丹阳市。
申请人饶家中与被申请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学进
人民陪审员 肖锡荣
人民陪审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