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恢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延伸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337768-6。
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滁路和泉坞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8603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恒瑞帝景湾19幢1502、1503、1702室房地产【不动产权号:皖(2019)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0336号、皖(2019)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0337号、皖(2019)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0344号】并依法予以三方议价,议价总价每套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恒瑞帝景湾19幢1502、1503、1702室房地产【不动产权号:皖(2019)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0336号、皖(2019)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0337号、皖(2019)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0344号】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陈汇泉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