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672号
原告:泰州市鑫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9331313X3,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江平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国**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N013B19,住所地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4栋1001-3。
法定代表人:朱雅民。
原告泰州市鑫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国**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南国**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翔
人民陪审员 栾云
人民陪审员 闾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