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鑫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钢领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鑫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02执1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於亮,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钢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许长坤。
被执行人泰州市鑫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高港生态农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
被执行人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科技创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选。
被执行人叶文选,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孔繁霞,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吴莹,女,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许长坤,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杨婧,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钢领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鑫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叶文选、孔繁霞、***、吴莹、许长坤、杨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设立抵押物权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建设路南侧1号的房产拍卖,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查询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惠群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蒋 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