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河南省柘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20827197608213857,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2590733E,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孙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0元,由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7日、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0年6月24日,本院至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2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