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00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务农,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2590733E,住所址江苏省泗洪县圣玛可购物广场18栋871单元2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利
人民陪审员  孙爱东
人民陪审员  彭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