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务工,住宿城区。
原告:***,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务工,住宿城区。
原告:华开喜,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务工,住宿城区。
原告:韦红瑞,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务工,住宿城区。
原告:冯宝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原告:伏董,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原告:毛学兵,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原告:杨正兵,男,1989年8月9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原告:董祥讷,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邱少龙,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原告:张亮亮,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原告:谢礼德,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务工,住睢宁县。
原告:邱伟,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务工,住睢宁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宿城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原告**、***、华开喜、韦红瑞、冯宝成、伏董、毛学兵、杨正兵、董祥讷、邱少龙、张亮亮、谢礼德、邱伟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华开喜、韦红瑞、冯宝成、伏董、毛学兵、杨正兵、董祥讷、邱少龙、张亮亮、谢礼德、邱伟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开喜、韦红瑞、冯宝成、伏董、毛学兵、杨正兵、董祥讷、邱少龙、张亮亮、谢礼德、邱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开喜、韦红瑞、冯宝成、伏董、毛学兵、杨正兵、董祥讷、邱少龙、张亮亮、谢礼德、邱伟撤诉。
审判员 解祥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