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302执1073号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民终4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4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