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103号之二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386号-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