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03号之一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02823152,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28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0283367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南区)西昌路南(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江***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坏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