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392号
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云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8015XB。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市秦淮区蓝旗街**前平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5796680XW。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
被告: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蓝调休闲广场**代码91320506690269188J。
法定代表人:许培良。
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185.79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69185.79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69185.79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