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392号
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云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8015XB。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市秦淮区蓝旗街**前平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5796680XW。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
被告: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蓝调休闲广场**代码91320506690269188J。
法定代表人:许培良。
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喆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185.79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69185.79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69185.79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