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3979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童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利民,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吴利民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童倩、吴利民分别对第一项债务中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向原告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吴利民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99900元,申请执行费689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8年4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2017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吴利民名下位于苏州市××区××社区××路××小区××号商铺(证号:25016662)、4幢710号商铺(证号:25016653)25016653、4幢710号办公楼(证号:25016627)、8幢706号商铺(证号:25016671)、9幢708号商铺(证号:25016678)、8幢705号商铺(证号:25016682)、7幢702号商铺(证号:25016741)、2幢704号办公楼(证号:25016561)、7幢703号商铺(证号:25016624)、3幢707号商铺(证号:25016622)、3幢707号办公楼(证号:25016615)、10幢711号商铺(证号:25016616)、6幢房地产(证号:25065796)。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大额抵押,且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中。
三、2018年9月3日,被执行人***、童倩委托代理人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协商并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童倩应支付申请人4019450元,于2018年9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233万元,余款1689450元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申请人。
四、2018年9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已收到被执行人***、童倩还款2338714.42元,并申请法院解除对***、童倩的限高及失信。
五、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吴利民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童倩如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童倩达成和解,并支付申请人2338714.42元。被执行人吴利民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中。如被执行人***、童倩不按协议履行或被执行人吴利民名下财产处置完毕,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