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倩、***、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恢513号
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690274980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童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①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8%计算至2017年4月3日止。②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若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给付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5)第010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5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4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童倩对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对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童倩、***、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50156.67元,执行费7815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6月5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2幢704号商铺(权证号:25××62)、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4幢710号商铺(权证号:25××53)、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4幢710号办公楼(权证号:25××27)、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7幢702号商铺(权证号:25××41)、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2幢704号办公(权证号:25××61)、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3幢707号商铺(权证号:25××22)、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3幢707号办公楼(权证号:25××15)、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0幢711号商铺(权证号:25××16)、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权证号:25××96)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童倩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永康路12号1111房地产(权证号:01××44),上述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
3、2019年3月5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吴江区××社区××路××小区××幢(权证号:25××96),拍卖成交价为13739210元,本案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分得优先受偿款1000万整。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陵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的其他不动产均由(2019)苏0509执恢611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童倩名下位于松陵镇永康路12号1111房地产(权证号:01××44)暂不要求处置。
4、2019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137161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8150元,余款59011元发还给本案申请人。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5、2019年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6、2019年6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7、2019年6月24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申请人共计得款10059011元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