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恢61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
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开发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利民,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陆小荣,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童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吴利民、陆小荣、童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56770.79元,申请执行费6318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