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6224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开发路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童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童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80万元、利息56083.2元、罚息159608.75元、复利2028.84元(计算至2017年6月5日),以及自2017年6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25%计算罚息,同时对利息、罚息按年利率7.6125%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9050元;三、若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务数额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中: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16.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16.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9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16.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16.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93.5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43.2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93.5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16.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吴江市龙云建设有限公司、***、***、童倩对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25元,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56770.79元,申请执行费6318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健审判员*平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