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6487号
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行)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J10201511805)第0464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397450.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本金4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以本金4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2月3日止,以本金4397450.9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96070.43元,执行费用493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