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5695号
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690274980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童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行)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①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8%计算至2017年4月3日止。②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给付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他项(2015)第010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5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4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童倩对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对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倩、***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61062.22元,执行费用776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