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

5260某某与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海安南屏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26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堡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7689602465F。
法定代表人:赵巧云。
被告:海安南屏医院,,住所地海安市宁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621510068347B。
法定代表人:吴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玲,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紫宸,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海安南屏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陆朝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志勇
书 记 员  韩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