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23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道鹏,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莲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唐万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道鹏、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20年9月11日、2021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288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车辆,被执行人王道鹏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L×××××车辆,被执行人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苏L×××××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1日、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公积金、地税、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除上述总对总中所查财产外,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道鹏名下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南公路北侧(证号:016440104、016440104-1)、位于华阳镇凌家园04幢205室(证号:014417122)不动产,被执行人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句容市黄梅冯岗工业集中区(1-3)层01幢办公房及02幢厂房【证号:苏(2016)句容市不动产权第0028775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不动产,本院已在(2020)苏1183执恢366号执行案件中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分配。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案履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288元,余款五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2020年3月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找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朱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