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12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翔,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成,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莲塘村群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晔。
被告:刘宽正,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刘宽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步跃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季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