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平,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道鹏,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滨东,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莲塘工业集中区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平,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莲塘村群立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滨东,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道鹏、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邰玉妹
审 判 员 杜 静
审 判 员 曾中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郇 瑀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