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1007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告:胡蓉,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告:王道鹏,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莲塘工业集中区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莲塘村群立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万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胡蓉、王道鹏、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苏1183民初100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原告胜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与担保人朱莉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肖杆路9号香溪湾37幢1103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2018)句容市不动产权第0016428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房道生
人民陪审员 杨小平
人民陪审员 裔 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