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83民初7055号
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新村村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莲塘村群力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