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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83民初7055号 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新村村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莲塘村群力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句容市金宁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