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953号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路3号。
法定代表人:易中才。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陈迎庆。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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