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3393号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50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横一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4818653P。 负责人:***。 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4818653P。 负责人:***。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7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重庆新欧鹏物业集团泊雅湾酒店管理服务中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案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甲方即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蹇 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