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443号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501F。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2778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自生
书 记 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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