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7467号
原告:江苏苍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苍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苍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苍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05元,由原告江苏苍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