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俊越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王道远,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社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承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兴武,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城根路**。
法定代表人赵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被执行人南京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沈代银
执行员  王士虎
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晶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