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刘七沟村**,组织机构代码:582221371。
法定代表人:蔡福梅。
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国际贸易中心**织机构代码:78383190X。
法定代表人王有山。
本院在执行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53471.5元,执行费人民币21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0年0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益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其他登记信息。
3、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53471.5元,执行费2159元,诉讼费2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执行助理陈超
书记员 王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