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06民初26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建、付瑞,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有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诉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3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因原告在被告承揽的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工地上为被告从事砌砖工作,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费130000元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原告虽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航鹏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结算至2016年7月22日,共欠泥工班组,组长***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农民工工资,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经过共同协商,同意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院执行款到位的第一时间支付以上款项。特此出条。”欠条下方手写“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若不付清可起诉。”被告航鹏公司在下方加盖公章,并有被告***个人签名。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航鹏公司出具欠条对原告的劳务费用进行确认,依法应及时予以支付。被告航鹏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原告持欠条向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述称该工程系由郑敏俊(音)挂靠航鹏公司承包后实际负责施工,被告***为项目负责人,原告此前的劳务费用是从郑敏俊(音)处领取的,另结合欠条的内容来看,原载还款条件为待航鹏公司的工程款执行到位后偿还,故综合认定被告***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较妥,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王 千
人民陪审员 周月平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彤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