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38号
原告:***,男,住河**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建、付瑞,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国际贸易中心**室。
被告:***,,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要求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纳,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由此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华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竞娇
法律条文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无须缴纳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