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3执恢278号
申请人:***,男,地址: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地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海连东路**iv>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与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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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卿
审判员 顾绍文
审判员 周 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锶琪